
在广西地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老旧小区改造持续推进,电梯安装与使用日益普遍。不少居民在选购或加装电梯时,会特别关注电梯轿厢的实际尺寸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能否满足日常使用需求——尤其是轮椅通行、担架运送、大件家具搬运等现实场景。当业主发现“广西菱王电梯”所交付的电梯轿厢尺寸明显偏小,甚至无法满足《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GB/T 7025.1—2021 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1部分:Ⅰ、Ⅱ、Ⅲ类电梯》中明确规定的最小尺寸要求时,不禁产生疑问:这种情况,能否依法投诉?答案是肯定的,而且投诉不仅有据可依,更具备明确的法律路径与行政救济渠道。
首先,需明确的是,电梯轿厢尺寸并非企业可随意设定的“内部参数”,而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约束的技术指标。以常见的住宅用Ⅱ类电梯为例,《GB/T 7025.1—2021》规定:额定载重量为630kg的电梯,其轿厢最小净尺寸应不低于1100mm(宽)×1400mm(深);若用于医疗建筑或要求担架通行,则深度不得小于1600mm,且轿门净宽不应小于800mm。若广西菱王电梯所供项目实际测量轿厢内空尺寸(含轿壁装饰层、地坎凸起、操纵箱凸出部分等)显著低于上述限值,例如实测仅1020mm×1350mm,且无合理设计说明或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书面认可,则已构成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实质性违反。
其次,从合同关系角度分析,无论采购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还是业委会委托的代建单位,与广西菱王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合同》或《安装工程合同》中,通常均会明确约定“技术参数以国家标准及双方确认的配置表为准”。轿厢尺寸属于核心性能指标,一旦交付实物与合同附件技术规格书严重不符,即构成违约。业主作为最终使用者和实际利害关系人,虽非合同直接签约方,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共有部分(含电梯)质量缺陷导致使用功能受损的,业主有权请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更为关键的是行政监管层面的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对所产设备安全性能负责;安装单位须确保施工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接受定期检验。若在监督检验阶段,广西特检院或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所属特种设备检验所已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而报告中未如实记载轿厢尺寸偏差问题,或检验结论仍判定“合格”,业主可依法申请复检或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异议申诉。若检验确已失察,还可就检验机构履职不当向上级监察部门反映。
投诉的具体操作路径清晰可行:第一步,组织业主共同委托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事电梯轿厢进行现场实测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第二步,持检测报告、购房合同、电梯验收资料、照片视频等证据,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提交书面投诉;第三步,同步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南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注明“涉及特种设备强制性标准执行问题”,以提升督办层级。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在60日内完成核查、反馈处理结果。如查实存在违规,将依法责令整改、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菱王电梯在广西地区的投标资格。
需要提醒的是,投诉不是情绪宣泄,而是理性维权。个别业主误以为“轿厢看着小”即可投诉,却忽视装修包覆、导轨间距、轿顶检修空间等专业影响因素,反而削弱诉求公信力。建议在行动前咨询本地电梯行业协会专家或公益律师,确保主张精准、证据扎实。此外,若项目尚在质保期内,亦可同步致函菱王电梯广西分公司,要求其履行制造商质量保证义务,限期提供合规轿厢或等效技术解决方案。
归根结底,电梯是关乎生命安全的特种设备,尺寸缩水绝非“无关紧要的细节”,而是可能直接导致紧急救援受阻、无障碍通行落空、日常使用频发磕碰的重大隐患。在广西全面推进“宜居宜业”城市建设的当下,保障每一部电梯的尺寸合规、运行可靠,既是法律底线,更是民生温度。当标准被触碰,投诉不是对抗,而是对规则的尊重;当权益被忽视,发声不是质疑,而是对安全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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